一、定承攬合同後出了傷亡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定作人不承擔承攬關係出現的傷亡責任,除非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傷亡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有哪些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如下所述:
1、承攬人保管義務。
承攬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承攬人保密義務。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一般情況下定作人是不承擔承攬關係出現的傷亡責任的,除非是定作人對於定作指示方面出現錯誤,這樣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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