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可否不約定違約責任
合同當事人可以不約定合同違約責任,但出現合同違約時,違約方仍然要依法承擔違約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字】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違約形態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
在以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爲不能履行。
在以特定物爲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還可分爲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
全部不能履行若屬嗣後不能履行的,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
部分不能履行若屬嗣後不能履行時,當然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
若屬於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爲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其構成要件爲:
存在有效的債務;
能夠履行;
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
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
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
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爲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爲準。
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爲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這種表示一般爲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爲拒絕履行。
5、債權人延遲。
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於以提供的給付,未爲受領或者未爲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是自願的行爲,所以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不約定違約責任。
但出現合同違約時,違約方仍然要依法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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