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贈與合同與現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贈與合同與現行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中贈與合同與現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贈與合同是共同意識的表達形勢,以書面和口頭的形式爲主,主體一般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而贈與行爲是一個人的主觀行爲,主體是自己本身。

(二)程序不同

贈與合同需要簽訂合同,要遵循籤合同的相關法律程序,而贈與行爲不需要簽訂合同,基本沒有什麼程序。

(三)相關法律條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贈與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

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爲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瑕疵擔保義務。

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爲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爲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爲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爲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並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過程,所以承攬合同裏必須包括當事雙方的基本資訊、承攬的具體內容、交付工作成果的標準以及報酬計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基本內容。

贈與合同是可以附條件的,受贈人接受贈與標的物後,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請求撤銷贈與;但是贈與行爲沒有明確的書面說明,在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後可能不太容易撤銷贈與,所以贈與行爲如果是附條件的,最好是簽訂贈與合同或者保留贈與時的錄像或錄音,以便以後的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