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多久

一、一般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多久

一般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是多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瞭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1、約定試用期過長。有的單位簽訂了爲期1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爲6個月。有的單位規定,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一年一訂,從表面來看,這種做法無可非議,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也經雙方協商一致,雙方都有選擇的餘地,但實際上試用期超過了有關規定。

2、隨意解除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後,以各種理由辭退了招聘人員,因爲試用期的工資低甚至不發工資,這些用人單位實際上是在賺廉價勞動力。例如,一些商場到銷售黃金期到來之際大量招聘營業員,等黃金期過了以試用期不合格爲由辭退,房地產公司和廣告公司在用人之際,也會利用“試用期”的幌子使用廉價勞動力。一些從事藥品、保健品、化妝品的銷售公司借設辦事處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場部經理”或“業務經理”,引來衆多的應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夠試用期,公司卻藉口考覈不過關,一紙通知讓其走人,應聘者也是當了一回廉價勞動力。

二、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於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違約行爲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一個是支付違約金後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獲得經濟賠償金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