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著作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一、委託合同著作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委託合同著作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1、受託人和委託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託人的意願,另一方面是爲了方便委託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於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於受託人。

2、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託人。這是因爲受託人接受委託創作完成作品,是委託作品的作者。基於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託人。當然,受託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託作品提供給委託人使用。委託人有權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範圍,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現實中,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爲了壟斷顧客日後的加印照片生意,藉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爲,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託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託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託人接受委託設計商標標識後,不論委託人是否將該商標註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爲由阻止委託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託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確定

1、一般情況

合作作品是由兩個人以上合作創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爲合作作者。創作是一種智力活動,僅僅是出資,不能成爲作者。這是合作作品與委託作品的重要區別。

2、共有人死亡時,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3、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合作作品分爲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如甲乙合作寫一本法學著作,分爲總論和分論,兩部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如甲乙共同爲一首歌譜曲,該歌譜就是不可分割使用的。甲無正當理由不同意發表,乙方執意發表,乙方有權發表。著作財產權的轉讓,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從上述介紹,可以瞭解到,在存在委託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進行協商約定,或者沒有透過簽訂合同來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問題,那麼著作權是應該屬於受託人的。其次,對於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是二人共同所有,如果共有人死亡,且在無繼承人無受贈人的情況下,可由合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