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合同後定金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被撤銷後,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合同約定的定金條款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定金罰則適用條件
(1)必須有違約行爲。
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
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2)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
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合同被撤銷後,合同自始至終無效,所以合同約定的定金條款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