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中介承諾的重大誤解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中介承諾的合同是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撤銷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重大誤解的特徵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
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資訊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
誤解的對象是合同的內容,是對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合同。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爲重大誤解。
在訂約的動機上,在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於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正是由於這樣,法律纔將重大誤解作爲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與中介簽訂的合同是基於重大誤解成立的,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被撤銷後,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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