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委託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託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託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爲:委託合同的標的只限於法律行爲,它是委託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託人在委託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爲法律行爲的後果完全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合同有以下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定義】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權限】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託費用的預付和墊付】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繫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三條【受託人親自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爲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條 【受託人的報告義務】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九百二十五條【委託人介入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條【委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和第三人選擇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爲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九百二十七條 【受託人轉移利益】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 【委託人支付報酬】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九百二十九條【受託人的賠償責任】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委託人的賠償責任】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一條【委託人另行委託他人處理事務】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造成受託人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共同委託】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三條【委託合同解除】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託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託合同終止】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受託人繼續處理委託事務】因委託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九百三十六條【受託人的繼承人等的義務】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二、委託合同的解除要注意什麼

在委託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即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這主要是因爲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爲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沒有確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任問題上產生疑問或者動搖,即使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也勢必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因此,《民法典》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是以雙方信任爲存在的條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於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必要,法律賦予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即只要一方想終止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須有任何的理由。1.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2.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委託合同意思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約定,即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些事務。委託合同受我國《民法典》的保護及制約,受託人依法要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的情況,並且可以隨時停止委託,而委託人也可以隨時撤銷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