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第三方知道委託人嗎?

一、行紀合同第三方知道委託人嗎?

行紀合同第三方知道委託人嗎?

行紀合同第三方知道委託人,因爲這是涉及到三方主體的。行紀合同既有行紀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又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委託人、行紀人、第三人。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行紀人是作爲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爲委託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既然行紀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就必須自己直接對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從事買賣事務時,不論行紀人是否告訴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託人的姓名,都不影響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的買賣關係的法律效力。由於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產生直接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無權對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買賣關係提出自己的異議。

因委託人的違約行爲致使行紀人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義務時,第三人不得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損害賠償,而只能向行紀人主張權利,行紀人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爲由而拒絕承擔違約責任,行紀人只能先承擔責任後,再向委託人行使追償權。同樣的,行紀人此時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爲由而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行紀人承擔責任向委託人履行後,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行紀人是行紀關係中根據委託人要求代爲從事購銷、寄售等行紀業務的當事人。依現時大陸法國家的司法實踐,行紀業務爲商業活動,行紀人須履行商業登記程序取得行紀經營資格。行紀業務範圍一般包括財產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代爲保險、代爲出版、代收債權、代爲擔保、代登廣告等。

二、行紀人可以處置委託物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但是,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行紀人是爲了滿足委託人所追求的經濟利益而爲其處理事務的,所以行紀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從維護委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選擇最有利於委託人的條件完成行紀事務。行紀合同的目的決定了行紀人遵從委託人指示的義務。在行紀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委託出賣的物品,在委託人交付給行紀人的時候,已表現出有瑕疵或者根據物品的性質是屬於容易腐爛、變質的,行紀人爲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有義務及時通知委託人,在徵得委託人同意的前提下,行紀人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對委託物進行處置,如拍賣、變賣。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自己沒有辦法將大宗的物品賣出或者是買入的話,是可以委託行紀人來進行代理的。但是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是需要簽訂書面的行紀合同的,同時還需要提前注意的就是,簽訂合同之後就必須要按照合同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