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一、發生何種情況 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單方解除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具備該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透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2、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爲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當事人解除合同應注意什麼

當事人在適用解除合同的措施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根據不同的適用情況可採取以下幾種不同的救擠方案:

1、爲避免合同的履行風險,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動權,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哪些事實的出現可以導致合同解除的問題進行事先的約定,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甲方出現哪些行爲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現哪些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解除合同。合同中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一方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及時、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糾紛的產生,使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更爲明確。這一做法對那些標的數額比較大、履行期限比較長的合同尤爲重要。

2、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確實出現一些不利於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或當事人確實不願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屬於約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適用情形時,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時將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儘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書面形式告之對方,以友好協商的方式取得對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給對方造成損失或儘量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後果問題提出積極的解決建議,在徵得對方的同意,最終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的基礎上,力求透過協議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合同關係,切忌對合同的履行不管不問或單方擅自撕毀協議。

3、當出現不可抗力,對方嚴重違約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時,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將解除合同的意思書面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糾紛,還應注意取得、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據、自己合理催告的證據等等。

合同的解除主要分爲了兩種形式,即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就是要求在具有上述幾種情形的時候,那麼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至於約定解除,即實際出現了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那麼就可以對合同進行解除。當然,有些時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因爲另一方存在違約情形,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下去,這個時候合同解除了,也是可以向違約方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