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行爲的後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行爲人違反其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的行爲的心理狀態。根據過失的輕重程度,可以將其分爲輕過失和重大過失:欠缺一個謹慎之人所應有的注意而致人損害構成輕過失;未達到一個疏忽之人所能達到的注意而致人損害構成重大過失。

在普通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才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且僅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該責任,也就是說,在因其輕過失而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情況下,贈與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爲,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爲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爲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第三、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爲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爲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第四、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第五、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二、贈與人後悔贈與咋辦

如果贈與人不履行給付贈與標的物的義務,屬於違約行爲,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贈與人應當繼續履行,即向受贈人交付贈與標的物。

當因可歸責于贈與人的原因發生時,即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的毀損、滅失,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