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一、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合同違約怎麼賠償?

依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發生違約的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強制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二、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義務,違反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賠償。具體違約標準如下:

一、可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賠償;

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根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求增加違約金額、或者減少違約金,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三、合同違約金的最高限額是多少?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按照《合同法解釋二全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爲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如上所述,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調整到實際損失的130%爲原則,以體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對於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