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貨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貨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是什麼?

貨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還款或付款違約金標準的,可以要求違約金,該違約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處理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計算方式(即逾期貸款利息計算方式):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若未約定貸款利率的,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30%-50%。(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處理

建議最高院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便統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違約金具有可操作性。在相關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該問題制定統一裁判標準,出臺指導意見,防止各級法院出現裁判標準不同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判決的幾種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

1、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援自逾期還款之日或起訴之日起的利息損失。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該《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明確“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援。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援。”對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雙方沒有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主張利息損失的,可以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處理。

2、仍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計算標準。法釋[1999]8號和法釋[2000]34號司法解釋在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時,使用的措詞均爲“可以”,而非“必須”。因此,承辦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那麼一切照舊就成爲許多法官的合理選擇。

3、變通適用現行逾期貸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則可以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作爲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截止起訴之日,違約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超過最長貸款年限的(目前爲5年),按最長貸款年限(即5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4、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計算違約金。

5、 對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過高的,一方當事人主張約定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爲的通知》(銀髮[2002]30號):“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爲高利借貸行爲。”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四倍爲標準進行裁判。

6、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但是另一方當事人並未提出調整,按約定判決有失公平的,可以變通適用,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在2011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副院長汪利民指出:“在違約金的問題上,既注意當事人的合意,又防止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爲原則爲由而完全放任其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以此來謀求暴利。”在筆者處理的一起擔保案件中,原告利用優勢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約定若債務人逾期付款的,連帶擔保人還須每日按借款總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明顯過高,而當事人因對法律缺乏瞭解而沒有提出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法院若按該約定判決,明顯有失公平。經法院釋明,對該違約金進行了調整。

不管是在生活中遇到資金週轉不靈的情形,還是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是可能會出現違約的情形的,爲了使得在此種情形發生時,可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一般來說,都是在各種債務關係確定時,雙方就會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