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商品質量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合同中對於交易的對象——合同的標的物的質量一般應該有個明確的約定,包括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質量異議期限以及法定的鑑定檢驗機構。
商品交接及貨款支付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合同中應約定是送貨還是提貨,目的地在哪裏,運費如何承擔。因爲這樣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對案件的管轄會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貨款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也須明確。
違反誠信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講誠信,就會產生糾紛。因此,這就要求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要考察對方的商業信譽。未考察主體資格或主體的償債能力。
違約責任問題。有的合同中對於違約條款只約定因一方違約由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無具體違約事項和違約金數額,結果相當於未有約定。
管轄約定。有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或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樣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確,但合同履行地在現實中頗多爭執。
簽名蓋章。自然人簽名要確保與其身份證件相符,最好註明身份證號碼;法人蓋章要確保是法人章或合同專用章,名稱與合同主體相符,不能是隻能部門的印章。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於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