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爲是什麼

可撤銷的民事行爲有: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2、一方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有: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3、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爲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