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協議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協議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協議違約金的規定是當股東沒有按照約定按時的繳納相關的出資額度的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具體的股東協議當中都有一些明確的說明,就會按照約定來進行遵守,畢竟出資是股東所應當履行的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

1、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透過。

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作出限制:

第一,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於二人,因爲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爲二人,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就不能轉讓其全部出資,否則會成爲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第二,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運、能源工業、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如果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方可。

2、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在日常生活當中要想成立一個公司的話,那麼股東是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的人員,而股東的相關的作用最重要的實際上就是進行一個出資,幫助公司來進行一個更好的運營,當然了,如果不按照規定出資的話,就會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