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必須舉出下列證據:1.雙方訂立的合同;2.己方履行義務時,對方簽發的收據.發票或其他書面證據;3.對方商品的驗收記錄或鑑定結論;4.能證明被告方違約的所有證據;5.己方遭受損失的證明,如額外支出的費用。這些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提供。《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