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互有構成違約啥意思

一、合同中互有構成違約啥意思

合同中互有構成違約啥意思

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各自違反合同義務,各自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一般不嚴格區分故意或過失,即過錯程度在民事責任承擔方面意義不大,但在雙方違約的情況下,如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要考慮雙方過錯的大小。此時,過錯的程度就變得非常重要。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屬於適法的情形,不能被納入雙方違約的範疇。比如,在承攬人違約的情形下,定作人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爲雙方違約,顯然是在濫用雙方違約制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是因對方違約而正當行使抗辯權的,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構成違約責任一般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行爲,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爲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爲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爲。

第二,一般不管有無過錯。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爲,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第四,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爲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綜上所述,針對合同中互有構成違約啥意思的這個問題,其實不難理解,合同中互有構成違約說白了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約了,都沒有履行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