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一、加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加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加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加倍支付,發生於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系因債務人沒有於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的利息。因此,首先它發生的期間具有特殊性;其次,區別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利率,該債務利率是法定利率;第三,此債務利息系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之基礎上增加一倍,可見該利息除彌補債權人在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損失外,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既是執行措施,其自然具備執行的一般功能,即以國家的強制爲後盾,保證生效判決的有效落實,從而達到維護法律尊嚴、最終實現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法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以增加經濟負擔的形式對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形成震懾,促使義務人儘快完成給付義務。民間借貸涉及羣體廣泛,拖、欠款屢見不鮮,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作爲解決借貸糾紛的一項重要措施,值得我們深入掌握和研究。

加倍支付利息的計算及問題

常見的判決文書中,利息的計算方式爲:判決給付之日前,利息按照當事人借條中約定的利息計算;判決給付之日後,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的兩倍計算。而這樣的計算方式很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當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利率爲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實踐中多半約定的也是兩倍到三倍。此種情況下,法院判決中規定了一個給付期限,如果債務人爲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付,此時支付的利息將會由期滿前約定的四倍變成期滿後法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債權人所得的利息反而減少,即此時的加倍支付利息並沒有起到補償和懲罰的作用。這意味着該加倍支付條款的適用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二、《合同法》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是怎樣的?

1、取消了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在違約金制度上採用了當事人“約定主義”而摒棄了此前的“法定主義”,即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約定請求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得主張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按照相反解釋,即當事人可以不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就可以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當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否主張違約金的關鍵在於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就可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能請求違約金,而只能請求其他方式的違約責任。

2、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係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的預先確定,因此違約金與賠償金之間是互爲包含的關係,換言之,違約金可以涵蓋賠償金,反之賠償金也可以涵蓋違約金。

在我們國家現在加倍的違約金,他指的就是一旦如果存在着違約的狀況,那麼就需要當事人儘快的履行這樣的一種返還的職責,如果說還是存在着一些具體的沒有返還的狀態,那麼就必須由當事人加倍的來進行支付違約金,也就是雙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