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