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會怎麼處理?

一、合同解除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會怎麼處理

合同解除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會怎麼處理?

首先看合同的約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要求的,如果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和損害的話,這兩者是可以同時要求的。民法典也規定,實際損失高於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主張實際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爲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爲、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

1、繼續履行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是否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非違約方的一項權利。繼續履行可以與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2、違約金和定金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爲約定違約金。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

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

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在解除的時候如果一方違反了條款那麼一般都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同時如果造成了貨物的實際損失,那麼就要看兩者的金額哪一方要高一些,按照高的來進行給予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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