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不續簽怎麼補償

一、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不續簽怎麼補償?

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天通知不續簽怎麼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因不續簽勞動合同取得的補償金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 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檔案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 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 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公司在哪些情形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其實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用人單位是比較被動的,因爲法律上不允許以勞動合同到期爲由辭退職工,可是員工卻能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有權利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有正當理由不續簽合同的才能不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