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有什麼?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有什麼?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爲。 
2、無權代理行爲。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爲,被代理人事後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無權處分行爲。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爲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爲。
4、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爲。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爲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爲無效。無權處分行爲成立後,權利人表態前,該行爲的效力待定。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爲在債權人表態前,該行爲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