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律師解析:民法典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爲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因爲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