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可撤銷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