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49條合同欺詐可以撤銷合同嗎?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民法總則149條合同欺詐可以撤銷合同嗎?

社會的有序發展離不開法律的約束和管制。《民法典》是針對於民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全面的規定了民事主體、權利、法律行爲等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149條合同欺詐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歸規定,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合同,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民法典》149條合同欺詐可以撤銷合同嗎?

爲了維護民事主體的私人自治,《民法典》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修正爲“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爲”。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有以下五種: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根據法條可知,基於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即合同欺詐可以撤銷合同。

國家的發展也促進着我國法律進一步的完善,合同簽訂雙方其中一方實施欺詐行爲,在違背或脅迫合同簽訂人意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屬於合同欺詐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