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免責出事誰來擔責?

案情:

口頭約定免責出事誰來擔責?

小李是本市的一位普通市民,在外出的時候習慣採取乘坐出租車的方式。前段時間,本市降下一場大雪,雖然融雪工作非常及時,但部分區域的交通還是難免受到一些影響。就在雪後的一天,小李外出辦事時,攔下一輛出租車。不過,當時司機劉某表示,自己已經開了一夜的車,正準備交班,並以此爲由不願意搭載小李。

但是,由於當時打車比較困難,小李的事情又很緊急,所以小李央求劉某送自己一程,並同意可以多付車費。劉某雖表示同意,但依然說因雪天路滑,如出現意外事故,他本人將概不負責。結果,在行車過程中,車輛不慎撞上人行道,導致小李受傷,併爲此花費了8000餘元治療費。事後,小李要求劉某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1.5萬餘元。但是劉某卻表示,自己與小李有約在先,對事故概不負責。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本案中,小李與劉某之間所達成的免責條款爲:如果出現交通意外,劉某概不負責。也就是說,該條款對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劉某給小李造成的人身傷害給予了免責,符合免責條款無效的第一種情況。可以認定,該免責條款違背了法律規定,不能起到免責的作用。同時,該免責條款實質上是排除了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最基本的將乘客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造成了合同的目的落空。綜上所述,該免責條款應屬無效。

雖然免責條款屬無效,但由於免責條款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它的無效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中原運輸合同仍然有效,劉某應當盡到將乘客小李安全送達的義務。但是,劉某卻沒有盡到這樣的義務,小李依照侵權要求劉某承擔自己的損害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劉某應無條件承擔對小李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