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簽訂後可毀約嗎?

一、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簽訂後可毀約嗎?

擔保公司借款合同簽訂後可毀約嗎?

不可以。

合同一旦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該合同有與法律相悖的條款,該條款即自始無效。如果要毀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繳納定金的,定金不會退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違約的特徵

1、從主體上看,違約行爲人是合同關係中的當事人,即主體具有特定性。這一特點是由合同相對性理論決定的。根據合同相對性理論,只有合同當事人纔有權向對方提出履行請求或承擔某種義務,第三人如果實施了侵害債權的行爲,雖然也發生不履行合同的後果,但第三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建築隔音不達標屬違約行爲

2、從前提上看,違約行爲是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爲前提的。沒有有效的合同關係,就沒有合同義務,也就不存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問題。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纔有違約行爲的存在和可能。

3、從性質上看,違約行爲就是違反了合同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其他義務,如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說明義務等。

4、從後果上看,違約行爲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它的實現有賴於債務人切實、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而違約行爲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或無法完全實現。

在簽訂了借款合同後雙方都是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的,任何一方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爲後也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爲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在合同中寫明違約的情形以及違約的責任,當事人雙方對違約金髮生爭議也是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