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居間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居間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是居間人履行合同必備原則之一。居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居間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實際掌握的資訊,如實地向委託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價值、最及時的訂約渠道,並保證提供的資訊真實和可靠,沒有任何隱瞞欺騙或摻雜任何自己主觀臆測,對於有影響的事項及商業資訊,如第三人的資信狀況、支付能力、標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間人都必須據實、公正的報告,而不得弄虛作假,從中盤剝漁利,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也不得惡意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違反上述報告義務,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