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對高利借貸,應認定合同無效,並可沒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定的罰款。

有償的民間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貸時將利息扣除計入本金之內,也不得計算複利,搞利滾利,否則按照實際借貸額計息或將已收取的複利返還借貸人。合同約定借貸是有償的,但沒有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依《統一合同法》的規定,“視爲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應當特別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內心意願是訂立有償借款合同,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條款。

二、怎樣界定高利貸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的合理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利息的四倍)予以確認和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高於同期銀行利息四倍的民間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着保護合法借貸關係,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係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爲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

因爲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高利貸作爲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爲盛行,最爲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爲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爲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複利計算形式。

民間借貸發生的頻率是比較高的,因爲一些特殊的原因,一時手頭邊週轉不開卻借貸是非常常見的一種方式,那這個時候我簽訂的借款合同自然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效力的,但是如果簽訂的是高利貸的借款合同,當然是無效的,因爲它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