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