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一、保管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保管合同成立時間如何確定

保管合同成立的時間應該是保管物交到對方手中以後合同正式成立,從理論上講,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爲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應該是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佔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佔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佔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

二、保管合同的特徵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

合同的標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爲,即提供保管寄存人託付的物品的勞務或服務。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

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轉移佔有權,不轉移所有權及其他權利。

《合同法》第372條規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否則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佔有權,不想有所有權或者其他的物權。

4、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然了,絕大多數的情況就都是簽完保管合同以後,寄託人就應該把保管物交給保管人。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籤合同的當事人把保管物交給合同相對方,但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由第三人交付的話,合同成立的時間應該是收到第三人的交付物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