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具體有哪些內容

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

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具體有哪些內容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爲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爲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1] 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爲”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了無效合同由於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於合同的範疇。

(2)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爲無效:

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當事人一方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爲;

4、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是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爲,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合同法》第54條對此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透過上文小編對如何認定合同的效力相關問題的解答,大家應該明白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並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相信透過小編的解答,大家如果遇到這類問題就能應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