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怎樣處理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買賣合同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無權代理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爲。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爲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爲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爲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合同自始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爲無權代理人的,那麼該相對人就爲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通知相對人撤銷合同,通知到達相對人的,合同確定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