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一、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後果應當由行爲人承擔。無代理權能否轉變爲有代理權,關鍵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在有的時候,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不一定對被代理人無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後追認,對被代理人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說,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也屬於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民法典》第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之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看是有瑕疵的,因爲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簽訂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所以說,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是一個有效合同,否則,就是無效合同。

同時,《民法典》還賦予相對人兩項權利。一是催告權。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爲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個月的催告追認的期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覆的,則視爲拒絕追認。二是撤銷權。這裏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爲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還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爲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爲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爲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爲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民法典第145、171條對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爲,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爲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爲人之無權代理行爲如確是爲“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爲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爲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如果這個無權代理人沒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話,那麼他所簽訂的合同的話是無效的,如果當事人不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付全部責任,當事人追認時,合同有效,當事人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