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一、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所謂無權代理,就是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爲。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見,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效力待定的,它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方可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則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其後果由代理人自身承擔。當然,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以透過行使撤銷權,使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一般的情況。而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則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該合同均有效。

二、無權代理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有追認權,透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爲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爲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方式。所謂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無權代理行爲給予承認。所謂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雖沒有明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爲,但以特定的行爲,如實際履行無權代理行爲所產生的義務或實際接受享有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權利,視爲默視承認無權代理行爲。

2、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無權代理未獲被代理人追認時,無權代理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屬於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的,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與無權代理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三、哪些行爲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無權代理的行爲,從法律上講就是,沒有代理權,而代理別人作出表示。

【無權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