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條件是什麼?

一、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條件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條件是什麼?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條件是:

1、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後的後果是什麼?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爲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貫徹了《民法典》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民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爲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對於可撤銷合同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合同在簽訂時,應當符合合同成立的相關要件,如果合同存在上述違規的行爲簽訂的,那麼是無法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