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合同無效

一、什麼是保險合同無效

什麼是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範圍,可以分爲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二、購買的保險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保險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有:

1、退還保險費乃至保險金

保險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滅,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應恢復原狀。在保險合同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的財產,一方面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而另一方面則是保險合同約定的災害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賠付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保險金。因此,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果投保人未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就不再需要交納;如果投保人已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就應該將收取的保險費如數退還給投保人。

同時,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險人應不再承擔合同約定的因災害事故引起的損害賠付責任;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憑該自始無效的保險合同獲得賠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將所獲保險金如數退還給保險人。

2、保險雙方按過錯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

與自始無效的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損失,在保險雙方有不同的體現: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公本費支出、員工工資、管理費用、賠款利息等。

在確定了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是什麼的前提下,纔可能確定按過錯原則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若是投保人的過錯,投保人應賠償保險人損失,管理費等支出;若是保險人的過錯,保險人應賠償投保人的保險費利息損失;若保險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就應該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人承擔一定的保險費利息損失,而投保人承擔一定的管理費等支出。

3、非法所得,收歸國庫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任何民事行爲、任何經濟合同的簽訂都不能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保險行爲、保險合同的簽訂也不例外,必須以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否則,保險合同既法定無效,其非法所得也必須收歸國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