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的終止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事實合同的終止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合同的終止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事實合同的終止期限沒有統一的規定,應該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民法典》認可口頭合同的有效性,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的,通知到對方,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爲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二、事實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來說,如果有證據能證明存在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透過口頭形式進行訂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果沒有人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和物證來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是很難認定有口頭協議的。

綜上所述,事實合同的期限是不確定的,所以終止期限也沒有固定的參考依據。不過,事實合同實際上就相當於是口頭合同,口頭合同雖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風險太大,我們不建議在日常合作的過程當中訂立口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