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

一、達到退休年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

達到退休年齡能否確認勞動關係?

1、達到退休年齡不能確認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時,很多都是發現勞動者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對相關案件以主體不適格爲由,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也普遍不認可。

且,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提供用工的人員,一般都是月嫂、鐘點工、保潔等本身工作性質就很難區分勞動還是勞務的類型。

3、我國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目的在於保護作爲弱勢羣體的勞動者,使其在年老體衰的時候可以透過合法手段停止工作依舊可以得到生活保障。法律僅僅是賦予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從而進一步使得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反而利益受到損害。

二、員工的退休年齡怎麼確定?

1、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爲止。

3、

在單位就職的職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自此雙方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若是單位由於生產等的需要,想要聘用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公民,法律也不會認定此種聘用行爲違法,在聘用期間,單位與公民建立的是勞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