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由於人達到一定的年齡之後,已經不再滿足一些工作強度的要求,故而國家國定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在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一般會即刻終止勞動關係,那麼,此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現有法律法規約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從兩個度分析,一是如果公司延遲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致使周某達到退休年齡時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年限不夠而不能享受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所以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一種情況是公司有按時依法繳納社保,周某於退休時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則合同算自然終止,就不需要給予補償。

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條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的補充,之所以要作這樣的補充,是因爲在實際用工制度中,存在着大量的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的情況,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這一類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員工保持勞動關係,將導致在實際中難以執行。

爲了解決這一矛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對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出了補充性規定,即對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用人單位與其勞動關係終止。

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只是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該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因爲法律並未規定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方的年齡不得高於法定退休年齡,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關係終止,但雖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適用,但是對於單位欠繳社保等情形,是需要繳納欠繳的資金後,自行解除勞動關係的,對於單位拒不支付的情形,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