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時應該約定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限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也可以依據交易習慣等方式確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