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一、合同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合同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合同抗辯權指的是《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債務人(被告)行使抗辯權時,法院是作債權人(原告)敗訴判決抑或是同時履行判決如以敗訴判決,原告則須先爲給付後再爲自己的抗辯權起訴;而以同時履行判決,則可以使一次判決即達實體法設此權利的目的,

比如,雙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方未交貨之前,另一方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在對方未全部交付貨物的時,另一方有權拒絕交付其餘貨款。但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的義務應當是相當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對方未履行附隨義務爲由不履行合同主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是一種權利保障,尤其是發現對方履行合同缺乏誠意時,可以拒絕履行。

但是,同時履行是有極大弊端的。事實的履行上總是有先有後,絕對的同時是難以實現的。尤其是雙方當事人極不信任的情況下約定同時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因爲履行時間問題嚴重扯皮。

因此,雙方在合同中最好約定相互義務的履行的時間順序,以免爲日後埋下糾紛的種子。

二、形式條件是什麼?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5)適用範圍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注意到相關的事項的,合同簽訂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受到合同的約束,但是也是擁有相關的抗辯的權利的,比如說合同義務履行的順序方面的抗辯。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