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沒簽合同,交付的定金能退嗎?

一、交了定金沒簽合同交付的定金能退嗎

交了定金沒簽合同,交付的定金能退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衆所周知,有些當事人在達成合意後就會約定一個定金。這種情況尤其常見於商品房買賣交易當中。那麼,要是購買方在交付了定金之後,又不想簽訂合同,此時已經交付的定金是否能夠要求對方退還呢?詳細內容還請各位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首先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是雙方在約定時間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事宜繼續協商,以最大誠意促使合同成立。

定金是約束雙方在約定時間就買賣合同訂立進行協議,並非迫使一方必須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也就是說,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交了定金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了但不能達成一致而導致合同未能訂立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一方無故不在約定期限進行協商或擅自改變認購書中的內容而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調整致使一方有正當理由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綜上可知,能否退還定金關鍵是你是否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事宜進行協商。還要看交定金時認購書的約定。具體情況您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幫助您進行分析,切實維護您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