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在實踐中,行政合同估計是很多人都不會遇到的合同類型。只有在特定的領域纔會接觸到行政合同。關於行政合同效力的影響因素更是大家不熟悉的內容。下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介紹相關知識。

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體標準、目的標準與行政優益權標準三種。

(1)主體標準、即主體之一是否爲行政機關;

(2)目的標準,即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爲公共利益還是簽約主體的個體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完成行政任務,爲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爲了合同主體的個體利益。

(3)行政優益標準,即從合同主體是否享有行政優益權進行判斷。

換言之,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居於主導地位,行政職權是否在合同履行中直主導作用,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合同的發起權、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權等。在其權利義務的約定上,是否體現行政管理關係,是否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合同內容體現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係,則爲行政合同,反之,則爲民商事合同。

行政合同與我們經常接觸的民事合同不一樣,首先在於它的主體,它主要是行政機關和相關的民事主體簽訂的一種合同。如果你遇到行政合同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詳細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