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場存車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在商場存車是成立保管合同的。可以從意思表示與好意施惠和交付行爲的認定來判定。商場爲客戶存車視爲已經認可該行爲在客戶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商場設立了存車處實際上是針對不特定的潛在顧客爲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法定義務?
1、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保管憑證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憑證,同時對已成立的合同有舉證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該項義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義務。
3、不得轉保管的義務。
保管人應當親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項義務是保管行爲的專屬性所決定的。
4、不得使用的義務。
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及時通知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將這一情況通知寄存人。
6、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仍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其實,當場設立停車場的目的可能就是爲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客戶,如果商場沒有停車場的話,客戶可以把車輛停在其他地方,但商場明確提示顧客本商場可以存車的話,其實就有義務替顧客保管好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