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與生效是怎樣的

一、保管合同成立與生效是怎樣的

保管合同成立與生效是怎樣的

保管合同爲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纔成立。倉儲合同爲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爲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以下事項

1、若保管憑證僅爲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爲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2、若保管憑證即爲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字,保管合同應儘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爲目的的合同。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託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並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爲。

無償的保管行爲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爲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合同在生效之後,如果有一方反悔了,那麼違法合同的一方屬於違約,那麼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進行賠償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那麼按照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計算違約金。或者私下進行商議賠償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