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屬於要約邀請;
2、如果廣告中有具體和明確的條款,當然構成要約;
是否是邀約,主要看這種商業廣告對當事人之間簽定合同是否具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具有實質的影響,那麼這種商業廣告就應該屬於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的。
《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網絡廣告應該是屬於要約邀請的一部分,但其實它的法律效力並不強,只有消費者自己懂得去保護自己才能更好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