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6)渝0101民初5112號之一
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戶。
代表人李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委託代理人李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宋小莉,重慶XX律師。
被告萬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被告重慶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長灘鎮沙XX,組織機構代碼559XXXX3049-7。
法定代表人萬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XX,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戶訴被告萬XX、重慶XX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戶於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對被告萬XX、重慶XX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戶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農村承包經營戶承擔。
審判長楊志誠
人民陪審員王明
人民陪審員唐成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鄔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