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要分析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本公司與分公司的法律關係。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機構。但在實質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關於代理的法律規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
分公司畢竟不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但爲了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作爲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的相對人,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求分公司的本公司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以達到合同順利履行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